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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操作類

淺談「防護」商標
傳說中,「珍煮丹」的老闆到電影院裡看《葉問》,飾演主角葉問的甄子丹令他印象特別深刻,適逢創業階段卻遲遲想不到一個合適的店名。甄子丹唸快就變成「珍煮丹」,意外地打中老闆的心,突然蹦出一個想法:要把珍珠煉成仙丹!
這個極具創意的名字配上極富美感的字體一砲而紅,不過第一次看到招牌的人們是否曾因這藝術感十足的字體誤稱其為「珍煮母」過呢?
因為有消費者經常誤唸為「珍煮母」,老闆除了原本的「珍煮丹」商標還「防護性」註冊了「珍煮母」商標,藉以全面保護自己的商標…

如果只是防護他人使用而並非真正使用這樣的防護性質的商標,則可能存在這風險
如何完整防護又能避免商標被廢止?

如果只是防護他人使用而並非真正使用這樣的防護性質的商標,則可能存在這風險

已經決定選用「珍煮丹」當商標,不可能還要開一間雙胞胎分店叫「珍煮母」吧?!
依我國商標法第 63 條第2款規定: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商標成功註冊之後必須持續使用,如果未實質使用已註冊商標超過三年,則第三人可以依法提出廢止該商標註冊的,那怎麼保護好這類型防護性商標呢?
過去我國的商標法中曾經出現過「防護商標」與「聯合商標」的規定,註冊商標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形成防護:
○防護商標:同一人以同一商標,指定使用於雖非同類而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商品,得申請註冊。
○聯合商標:同一人以近似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應申請註冊-「珍煮丹」商標還自行註冊了「珍煮母」商標就是屬於此一情形。
規範上簡言之,過去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之專用權係從屬於正商標,所以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之專用權以其正商標者為準,正商標撤銷或評定註冊為無效,其聯合及防護商標亦應一併撤銷。而聯合商標、防護商標和正商標具有牽連關係,若有使用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中之一者,縱正商標因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二年,仍不構成得撤銷商標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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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整防護又能避免商標被廢止?

隨著時間及觀念的推移,防護商標制度涉及到的就是所謂的〝商標近似〞問題,兩個商標給人的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一般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能就會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因此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首先需確立以誰的角度來觀察,通常係以符合消費者之消費情境;而判斷商品及服務類似之認定部分,依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應綜合該商品之各相關因素,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為依據。

因此,商標法在92年時透過修法擴大對商標權的保護,刪除了上述兩項商標制度,又於民國93年公告「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釐清了商標近似、商品類似與混淆誤認之虞三者之關係,使商標權人權利保護範圍上擴大到「近似商標」與「不同類的商品與服務」,只要是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審查時就會被認定為不得註冊商標。


回到「珍煮丹(前)」與「珍煮母(後)」的註冊案例中,對於現行的法規考量則此類有防護性需求的商標申請如必須要考慮以下狀況:

  1. 「珍煮母」註冊是否會被認定與「珍煮丹」產生混淆誤認?
    因為商標的申請不僅僅涉及文字,更可能結合文字設計;假若「珍煮丹」商標包含著文字與圖形的申請,那麼單純的文字「珍煮母」在申請上則可能有認定不構成混淆誤認,那麼「珍煮母」是可能被他人所註冊取得商標權而進行使用的,也就需要考慮單純申請「珍煮母」註冊以避免他人使用;換言之,若「珍煮丹」單單以文字申請,則他人申請單純的文字的「珍煮母」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則可能有認定構成混淆誤認而不會順利住,也就是保有對「珍煮丹」文字組合的限制與保障。
  2. 若取得「珍煮母」註冊但是否構成三年未使用而被他人廢止?
    就法規「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而言:重點在於是否被認定有『使用』,假若「珍煮丹」商標包含著文字與圖形的申請,那麼單純的文字「珍煮母」在申請註冊後,一旦被他人以三年未使用而提出廢止,會因為「珍煮母」與包含著文字與圖形「珍煮丹」整體存在的差異,是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未實際使用而遭廢止,因此「珍煮母」取的商標註冊後需實際使用;換言之,若「珍煮丹」單單以文字申請,則單純的文字的「珍煮母」註冊後則可能有認定相當近似而認定有使用,也就是保有「珍煮母」的商標權保障。

商標權的申請與防護,就法規上的解釋與一般商業對於商標圖樣設計的概念存在著不同的價值差異,老闆們除了有好的創意創造了很好的商標,仍應該好好的考慮如何在法律上做好防護,千萬不要因為商標的申請缺陷使得未來商標在市場上竄紅後,眼睜睜地看到其他廠商申請到極為近似的商標而無力回天,好好完成申請商標的策略及企劃吧!
Sindy Cheng

錠銳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商標/ 專員


開立一家屬於自己的品牌,除了取一個響亮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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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是極富美感就是極具創意

不管是哪一種,確實了解商標制度進而完整的保護品牌才是創意商標的終極目的。

您可以通過 [email protected] 給他發送電⼦郵件。

Roy Lin 執行長

創業顧問、連續創業家

創業從來都不是容易的事,找到正確的方法及做好準備是創業成功的致勝關鍵。
這裡會分享各種辛酸或成功的創業故事,提前預告創業伙伴們可能會遇到困難及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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